辽宁省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08-01-09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作用,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工作或为企业服务,特别是为没有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吸引一批博士后,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的精神,省人事厅就在全省企业敞开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即以企业项目为依托,以博士后流动站为载体,为企业培养、吸引和用好博士后)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招收范围和条件

1、在辽宁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均可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

2、符合国家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国内外博士,均可申请做企业项目博士后。

二、招收方式和研究期限

1、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即企业根据实际项目的需要,依托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企业和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年。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企业工作,但也可通过博士后本人与企业签订协议或采取其它的约定方式,在保证完成研究项目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制”工作时间,兼职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在站外从事研究工作。

三、招收程序

1、确立研究项目。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见附件一)。

2、具体手续。①确定人选后,由企业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二);②与流动站单位签订《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四),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③企业与拟招收博士后签定协议,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归属、企业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条件及生活补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④由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负责组织博士后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并汇总有关材料,到流动站所在地的博士后工作服务部门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⑤由流动站所在地的博士后工作服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国家博士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进站;⑥企业与外省、市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应及时将招收博士后的全部材料一式两份报我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备案。

四、企业项目博士后的有关待遇和管理

1、企业博士后的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地或与企业合作的流动站所在地。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由企业发放。具体数额由企业与博士后双方商定,但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每年每人3万元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发生的科研及工资、补贴、专家指导等经费可计入企业成本。

3、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财政对进入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者,给予每人6万元的经费资助。

4、企业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企业与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5、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企业与流动站单位要根据双方与博士后本人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博士后的工作表现、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进行考评,决定是否可以出站。

6、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时,可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7、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见附件三),由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到当地博士后工作服务部门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由博士后服务部门将有关出站材料上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国家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颁发《博士后证书》。

五、有关要求

1、企业每年年初都要制定招收计划,做好博士后招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确立研究项目。同时,企业应及时将《立项表》上报省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可根据企业的需求情况和要求,帮助企业与有关流动站单位沟通,尽快招收博士后到企业从事研究工作。

2、企业与流动站单位双方应建立联系和沟通制度,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项目特点,围绕研究的项目,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做好博士后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按期顺利完成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3、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与流动站签署的《协议书》(见附件四),按时拨付流动站单位的专家指导经费。

4、到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企业和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5、企业和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进展计划及博士后日常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博士后出站时的参考依据。

6、企业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企业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是在企业提供的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的基础上完成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企业。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博士后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有关要求,对成果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挽留出站的博士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或采取柔性的方式为企业服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4、辽宁省企业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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