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73号 )

作者: 时间:2018-01-24 点击数:

辽政办发〔2016〕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辽宁振兴发展“四个驱动”和“六个增长点”的客观要求,以解决我省博士后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扩大博士后制度在企事业单位的覆盖面,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分别达到125个和105个,其中,地方博士后设站单位和设站数量不断增加。扩大博士后培养规模,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稳定在350人以上,“十三五”期间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有效发挥合作导师和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产学研联合培养博士后机制,到2020年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企业委托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超过50%。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参与创新创业效果,优化高新技术园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布局,提升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水平,加强企业项目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成为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吸纳、引进人才的重要渠道。

二、把握工作基本定位

(三)准确界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事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性质的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通过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与设站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设站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标准确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设站单位)

三、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

(四)严把博士后招收入口关。进一步聚焦培养青年人才的制度定位,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博士后流动站、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设站单位应成立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面试考核组,围绕博士后申请者的研究领域,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对其专业能力、研究思路、项目经验、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招收环节实现择优选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设站单位)

(五)突出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博士后合作导师与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培养质量共同负责工作机制。创新博士后培养方式方法,落实合作导师一对一、个性化带教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等各类国家科研课题,吸纳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设站单位及其协作单位创新团队,参加国际交流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工艺革新等实际项目进行专题式、任务式培养,使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开阔视野、科研实践、学科交叉、平台共享、协同创新中实现锻炼提高和快速成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办、各设站单位)

(六)坚持从严要求和全过程考核。设站单位要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培养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和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德才勤绩情况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对进站满3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开题评审、对进站满1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对拟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的三段式管理规定。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组织科研活动能力、研究项目实施成效、在站期间关联学术成果、参与创新创业情况等,纳入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到分类培养、分类评价。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对阶段性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七)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也是选聘、管理、考评博士后合作导师及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和生活条件的责任主体。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计划,健全博士后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博士后工作机构和人员,建设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努力解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后顾之忧,抓好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个性化培养和全过程考核,稳步扩大博士后培养规模,大力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努力建设高水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国家和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按照周期化、滚动式的办法检查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每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以5年为周期接受综合评估,优秀的给予表彰或表扬,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乃至取消设站资格。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站单位)

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八)改善博士后独立科研条件。允许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经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积极争取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支持,扩大对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科研活动的资助面。支持设站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国家、省资助各类项目配套投入,鼓励设站单位自主设立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到全省各级各类财政性科研项目的资助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财政继续实施资助企业博士后政策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资助地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央驻辽科教单位招收我省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的,可比照享受省财政支持企业博士后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九)拓宽博士后参与企业创新途径。加强对国内外博士培养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宣传推介,加大我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工作力度。按照国家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资格。对已经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二次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全省国家级高新区都应围绕自身主导产业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其所属的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搭建主导产业博士后培养平台和创新载体。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建设一批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使企业能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主要在企业完成科研工作。向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推荐申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原则上从建设水平高、成效好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择优推荐。对于通过运行绩效评估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适当资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十)实施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同意可离开设站单位创业时,3年内可以保留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并相应调整在站时间,但从进站时间开始计算,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转化转移科技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社会资金,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设站单位)

五、完善管理服务体系

(十一)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侧重政策落实、评估考核、服务保障,进一步落实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自主权,强化合作导师和学术委员会的培养作用和评价责任。改革博士后证书发放方式,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有效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为外籍来华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外办、各设站单位)

(十二)建立交流平台和载体。通过组建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开展博士后企业行活动、举办博士后学术论坛、搭建博士后和科技项目对接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熟悉国情省情、了解企业现实需求、参与科技创新、加速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服务。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委托任务等方式,促进博士后学术性社会组织为博士后制度发展献策出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整合资源、交流合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设站单位)

(十三)抓好服务保障和政策落实。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各地区在出台人才安居政策时要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支持。落实好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迁子女就学、户口迁移等服务保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受保管因故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出站博士后到我省所属单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自身特点引进出站博士后,可使用现有编制和空余岗位以考核方式引进,暂时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向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特设岗位解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站单位)

(十四)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我省博士后工作的协调机制,构建分工协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外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建立省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我省具有代表性的博士后培养重点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年报制度,全面掌握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情况。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探索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到全省人才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坚持地方考核、部门考核和设站单位考核并举,形成推动博士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合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C) CopyRight  DICP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人事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