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

作者: 时间:2018-01-24 点击数:

人社部发〔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根本要求。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以下称《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博士后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为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可由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

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发挥博士后设站单位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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